黨員干部借車為啥挨處分?
近年來,因違規借車挨處分的黨員干部不在少數。例如,今年2月被開除黨籍的河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靳綏東,其違紀情形就包括“向私營企業主借車供其家屬長期無償使用”。
借車,看似“小事兒”,卻決不可“小視”。
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執紀中發現新型違紀行為。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經常打著“借用”的旗號,違規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更有甚者,通過民間借貸大肆獲取利益變相受賄,并堂而皇之地認為這些都不是大問題,不屬于違紀。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黨員干部向下屬單位或企業、管理對象借車,實際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權力,本質是公權力的異化和濫用。例如,廣東省四會市水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鄧志森,借用當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吳某價值50多萬元的進口越野車后,對吳某有求必應,為其大開綠燈,妨礙了公正執行公務,也由此埋下了他自己身陷囹圄的“伏筆”。
針對這類問題,2018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第九十條,將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車輛,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列入違反廉潔紀律的情形。《條例》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這里頭比較關鍵的一點,是區分“違規借用”與“正常借用”。“違規借用”強調的是,黨員干部與提供車輛的當事人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如果是親屬、朋友之間的正常借用,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則不在此限。
需要補充的是,上述規定是以真正的“借用”為前提,即黨員干部在借用時應有歸還的本意。如果是懷著非法占有的故意,打著“借”的旗號收受他人財物,就成了受賄行為,就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了。
還有一種情況。公車改革后,有的單位和領導干部把手伸向了下屬單位或管理服務對象,還美其名曰:“我借車主要是滿足工作上的需要,若有人問起來,就說是為了公事”。這樣是否就行得通了呢?
其實,公私之間有楚河漢界,并不允許隨便跨越。
按照這些規定,任何機關單位都嚴禁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否則就要受到依紀依法處理。
2013年11月,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鎮鎮長田林平指令隸屬于鎮政府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樟湖電力站,將一輛北京現代牌新車“借給”鎮政府,美其名曰“公車公借”,并要求樟湖電力站“好人做到底”,報銷使用該車產生的一切費用。2015年5月,田林平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其他4名責任人被追責。
違規借車,名為“借車”,實為違紀,黨員干部切不可自作聰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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